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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社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1-04-01   来源:院(会)学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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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直属社会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根据吉办发【2016】8号、吉宣发【2019】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有关社会组织学术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适用于省社科联直属社会组织,具体执行部门为省社科联学会工作处。

  第三条 直属社会组织作为学术活动的主办方(承办方)召开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学术活动,必须依遵循“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管理规定,坚持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有效推动全省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发展,并严格按照省社科联及其自身章程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把意识形态主体责任。

  第四条 直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活动,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省社科联递交正式申请,经省社科联对其学术活动的主题、参会代表、主旨发言、会议议程等全面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五条 直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活动,拟邀请境外学者参会的,需向省社科联提交社会组织所在地的外事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对口管理单位(部门)提供的同意依据,并按其要求执行。

  第六条 直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活动,原则上需要邀请省社科联人员参加。

  第七条 直属社会组织召开学术活动后,应向省社科联提供其学术活动的纪要、综述、报道等相关文字材料,以备存档。

  第八条 对不执行本管理办法,举办相关学术活动后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社会组织,省社科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有权对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4月起施行。


  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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